(2017)内07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兴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高明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赫,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兴龙,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上诉人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3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放弃上诉请求,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8.57元,减��收取259.29元,由扎兰屯市惠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玉芹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