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安祥与时安民、王麦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安祥,时安民,王麦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675号原告:赵安祥,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时安民,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王麦兰,女,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安祥诉被告时安民、王麦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安祥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兼书记员 张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