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民终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海金兰科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海金兰科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海金兰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晓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法定代表人:苏子龙,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黑龙江雄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君,该单位副主任。上诉人黑龙江省海金兰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虎林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单位前法定代表人刘小刚及其工作人员于东杰等人的证言,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你院重审时应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据实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退还上诉人黑龙江省海金兰科贸有限公司。审判长  杨桂荣审判员  曹彦林审判员  郭以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