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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学芸、高章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芸,高章森,刘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芸,女,1963年2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章森,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家萍,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再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章森、被执行人刘家萍的银行存款16636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