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学芸、高章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芸,高章森,刘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5号申请执行人:吴学芸,女,1963年2月2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章森,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家萍,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再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章森、被执行人刘家萍的银行存款16636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