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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光明村。法定代表人:谭晓峰。被执行人: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建鸿达现代华都家园)综合楼22层10号房。法定代表人:唐红兵。申请执行人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833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户名为谭晓皓、唐红兵、账号为19×××21、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的联名账户内的100万元存款归申请执行人湖南伊宅购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桔州航空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作为案件执行费的银行存款12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