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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兰海、张存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海,张存晓,刘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存晓,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安龙,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兰海与被执行人张存晓、刘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