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50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刘璐冰申请执行天水华辰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639号刘璐冰申请执行天水华辰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根据本院(2017)甘0502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璐冰要求被执行人天水华辰大酒店给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用、拖欠的工资、押金等共计31000元,被执行人天水华辰大酒店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在执行期间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