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崔慧芳与黄晶晶、毛艳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慧芳,黄晶晶,毛艳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246号原告:崔慧芳,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晶晶,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毛艳娥,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淮河路宿州市国土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崔慧芳与被告黄晶晶、毛艳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化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信 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