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国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8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国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8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国伟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路×栋×单元一楼××男装店,爬窗进入店内,窃取蔡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300元。2、2015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黄国伟又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路×栋×单元一楼××男装店,爬窗进入店内,窃取蔡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200元和货架上的衣服四件、鞋子一双。3、2015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国伟再次来到瑞安市玉海街道××路×栋×单元一楼××男装店,爬窗进入店内,窃取蔡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现金300元和货架上的衣服若干件、鞋子一双。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黄国伟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网吧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国伟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印比对结果通知单、手印鉴定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国伟能当庭认罪,且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国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