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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成维与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成维,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1116号原告:姚成维,男,汉族,1977年2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秦伟,男,汉族,1968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姚成维与被告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成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成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秦伟还清姚成维的设备尾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秦伟于2015年8月18日向姚成维购买缝纫设备一批总金额53800元,已付定金23800元,还欠余款3万元,已签销售合同但未按照合同付款,现已将设备转卖逃离,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秦伟未答辩。原告姚成维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审理确认的重庆鸿运缝纫设备针车行销售合同、兴业银行POS机刷卡凭证、欠条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8日,重庆鸿运缝纫设备针车行(姚成维)(供方)与秦伟(需方)、案外人何琼(保证人)签订《重庆鸿运缝纫设备针车行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一、供货产品(以下称货物)明细为中屹720-D8新款电脑车、调旧直驱补差价、调旧平车补差价,总金额53800元。二、质量要求:整机免费维修费壹年,电机免修理费贰年。三、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需方指定地点(市区二十公里范围内)。四、验收方式及期限:需方应在货物交付当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与本合同供货产品明细不符,须在货物交付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需方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五、结算方式及期限:已付定金贰万叁仟捌佰元正,余额叁万元于本年十月底之前全付清。六、需方在销售合同单上签收即为供方交付,供方交付货物后,需方在支付货款之前,所有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但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需方承担。七、需方对依本合同的交易所产生的全部货款支付,向供方提供保证人何琼以担保,前述保证人对本条所述货款的支付向供方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责任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需方向供方支付完本条所述货款时止,本条款自本合同生效并经本条所述保证人在本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八、违约责任:需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货款的1%向供方支付违约金。一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的,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需方不能以产品质量及维修问题拒绝支付货款。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在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十、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之日起生效”等内容。当日,姚成维按上述合同内容向秦伟交付货物,秦伟向姚成维支付23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姚成维现金叁万元正,余本年2015年十月底全付清。嗣后,秦伟一直未还款。另查明,重庆鸿运缝纫设备针车行的营业执照上载明名称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姚成维,经营范围为销售缝纫设备**。本院认为,姚成维与秦伟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姚成维与秦伟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秦伟在销售合同单上签收即为姚成维交付货物,秦伟亦在销售合同上签字确认,且姚成维陈述其在签订合同当日即交付货物给秦伟,而秦伟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认定,姚成维已将货物交付给了秦伟。姚成维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秦伟未按约付清货款,应属违约。审理中已查明,秦伟尚欠货款3万元,现姚成维主张秦伟支付尚欠货款3万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成维支付货款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梦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