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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振杰、吴京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振杰,吴京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4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杰,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北省新乐市。委托代理人:张立梅,河北恩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京生,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霍亮,河北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振杰因与被上诉人吴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高振杰主张吴京生欠货款34000元,为此提供了吴京生于9月13日出具的欠条以及出库单。出库单载明客户姓名王经理、售后负责人高振杰、收货人代签(其中2013年9月5日的为欠款人签字)吴京生。吴京生辩称,案涉货物系王军所供,且货款已向王军付清,为此提供了2013年9月5日的出库单,该出库单除注明“货款已结清,欠条未撤。王经理2013年10月22日”外,其它所记载的内容与高振杰提供的出库单内容一致。王经理即王军和吴京生作为出库单记载的客户和收货人或欠款人应当是买受人,吴京生主张王军是出卖人与出库单记载高振杰为售后负责人矛盾,也与吴京生向高振杰出具欠条相矛盾。综上,重审时请查明,1、王军与本案买卖合同是什么关系,如有必要可以追加王军为共同被告;2、吴京生提供的出库单是客户联还是存根联或其它联;3、吴京生提供的出库单注明“货款已结清,欠条未撤”是否系王军所书写。重审请查明以上基本事实,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重审。高振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爱军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秀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