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雅欣、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雅欣,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雅欣,女,200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理人:黄某(黄雅欣之父),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理人:刘某(黄雅欣之母),女,197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93号,组织机构代码73198100-9。法定代表人:陈筱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文,该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嘉林,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雅欣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北门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黄雅欣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黄雅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雅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雅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箭审判员 罗良华审判员 杨思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