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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运江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335号申请保全人:李运江,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生,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刘伟,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与被申请保全人刘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刘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2017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17吉24**财保38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刘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同时冻结了申请保全人李运江提供的担保物(即其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2017年5月18日申请保全人李运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刘伟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40号之一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李运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刘伟名下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保全人李运江名下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手续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