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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陆美日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美日,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4民初486号原告:陆美日,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林,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法定代表人:黄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斌,该公司职员。被告:章华兴,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美日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华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其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美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依法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慧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