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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恒斌与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斌,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民初1669号原告:刘恒斌,男,汉族,1955年8月1日出生,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韩震,系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系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林德忠,系该学校校长。原告刘恒斌诉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恒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震、刘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我借款人民币18000元,用于支付电大考试费用和资金,并给我出具借据一张,后期偿还一部分,多次索要,至今还欠8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无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于2013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制式借据一张,内容为“2013年7月9日兹借刘恒斌人民币壹万捌仟¥18000000支付奖学金、电大考试林德忠林珠物流学校”。该借款尚欠8000元未归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其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之诉请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恒斌借款人民币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物流管理职业技术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