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825马雅军与陆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雅军,陆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825号原告:马雅军,男,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陆卫明,男,1970年4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马雅军与被告陆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马雅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雅军撤回起诉处理。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审 判 长 胡益新审 判 员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花锡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