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志。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2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受理费645元,按标的额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余款495元由本院退回给王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