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莉华与何姝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华,何姝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956号原告:陈莉华,女,汉族,1971年9月29日生,住赤水市,被告:何姝丹,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生,住赤水市,原告陈莉华诉被告何姝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莉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莉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华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陈莉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昌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