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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杨振先、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杨振先,杨小英,杨进秋,杨倍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1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黄冈大道中盛园B幢13-20号。负责人:周泽辉。委托代理人:张扬澜,该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庆盛,该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振先,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下称第一被告)。被告:杨小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系杨振先之配偶,下称第二被告)。被告:杨进秋,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下称第三被告)。被告:杨倍坤,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下称第四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杨振先、杨小英、杨进秋、杨倍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已经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廖炎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