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3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