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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23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