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何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何某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招道全。委托代理人:伦兆煊,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伟灿,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何某,女,2007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招某,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何某的母亲。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申请人何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再审称,何某是暗中违规迁入的空挂户,该社多次召开会议表决,广大村民都不同意何某持有股权,更不同意其享受村民同等待遇。该社制定的《章程》合法有效,何某是否持有股权,要以《章程》为准。何某只是外嫁女的子女,不符合《章程》的规定,根本没有购股资格。该社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高票数通过作出决议,坚决不同意给何某持有股份、享有该社成员同等待遇。该社依法自治,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规定,对何某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任何伤害。现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都大力宣传和推进依法治国,《行政处理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处理显失公平,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何某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根据传统习惯及村规民约,都没有外嫁女子女入户购股的先例和习惯,且何某及其母亲都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人员,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对《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作实质性审查草率作出判决显示公正,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经查,何某作为申请人于2009年3月17日以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具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成员资格,享有成员同等待遇,并责令该社向其发放股权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了狮府行决[2009]146号行政处理决定,调查核实了如下事实:“申请人母亲招某是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村民,婚后至今户口一直保留在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申请人出生后户口随母入户到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另查明,200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制定的《招大新招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七条规定:2004年4月1日后,出生入户的新生子女必须以一次性现金出资购股,才能享受股份分红”,并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确认申请人何某具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享有成员同等待遇;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在申请人何某按章程规定出资购股之后发给申请人何某该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上述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村民小组账户汇入9614元用于出资购股。本院认为,生效的狮府行决[2009]146号行政处理决��已经确认何某具有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自2009年3月31日开始享有成员同等待遇。原审法院根据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何某完成出资购股后,享有该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对何某要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向其支付2014年医保费、中秋节慰问金、年终股份分红及2015年春节慰问金共计8783.45元、2015年6月的征地款21885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村新招边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国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