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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执39号之十五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启洪,胡丽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执39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黄龙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848605605B(1/1)。负责人陈建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54111-0。法定代表人胡启洪,董事长。被执行人圣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银川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2550768401。法定代表人胡丽青,董事长。被执行人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9559988-8。法定代表人胡永进,执行��事。被执行人胡启洪,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丽青,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行与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圣鸿集团有限公司、武义新飞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胡启洪、胡丽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向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2016)浙11执3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2016)浙11执3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圣鸿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圣鸿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0%股权,现查明,上述股权系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第一顺序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2017年2月21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了上述股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圣鸿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圣鸿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7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