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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与临沂市博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临沂市博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086号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饮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2251K。法定代表人:张亚平,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系该单位职工,住山东。被告:临沂市博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桃源科技广场C145号。法定代表人:穆若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与被告临沂市博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临沂市博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淄博鲁中工业泵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苗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汇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