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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28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809许小虎与江苏灰山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虎,江苏灰山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809号之三原告:许小虎,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江苏灰山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XX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小虎诉被告江苏灰山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小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小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82元,由原告许小虎负担。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