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4日被抓获,2017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霍趁霞、田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电话联系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鱼洞轻轨旁路边,在其三轮车内,以3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净重0.65克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两颗净重0.18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张某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张某某身上查获了上述疑似毒品,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查获了上述毒资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手机、毒资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面清点称量记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0.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16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二、涉案毒品0.83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宋亚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