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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宝力尔与孙彩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力尔,孙彩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2110号原告宝力尔,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孙彩艳,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白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力尔诉被告孙彩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力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力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力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原告宝力尔负担。审判员  敖特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牡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