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向凤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66号罪犯向凤,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该县。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2008年1月23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月28日被假释。因赌博,2012年9月2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三千元;因吸毒,2014年1月16日被沅陵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罚款一千五百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沅刑初字第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凤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连同尚未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向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向凤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凤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4.8分。有一次违反监规记录,被扣1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凤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但其在假释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不仅在假释考验期内因赌博、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而且再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违规记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