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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轩闹、靳真苗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轩闹,靳真苗,范冬丽,范婧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范轩闹。申请执行人:靳真苗。申请执行人:范冬丽。申请执行人:范婧丽。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丽生,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学敏,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轩闹、靳真苗、范冬丽、范婧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靳真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马东进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