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宗强、梁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强,梁坚,黄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宗强,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梁坚,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黄雪梅,女,汉族,1971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强与被执行人梁坚、黄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83,6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254元、案件受理费1,82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