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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泽亮、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亮,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王泽亮,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后巢新村村民组。法定代表人赵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泽亮货款66991元及违约金(以669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承担案件诉讼费746元,执行费927元,共计68664元及违约金,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8664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三、被执行人贵州安迅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骆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绍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