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鹏与杨治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杨治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883号原告:王鹏,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平凉市崆峒区。被告:杨治平,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住华亭县。原告王鹏与被告杨治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4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高新平借款1200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利息按月息3%计算。2015年12月9日,高新平和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由高新平将该债权本息合计148000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原借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丙方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为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故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