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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黄利生、黄社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黄利生,黄社华,林春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7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4号。负责人:李小东,男,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亮,男,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伦发,男,该支行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被告:黄利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黄社华,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被告:林春生,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与被告黄利生、黄社华、林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黄社华正在服刑,原告要求待其服刑期满后再提起诉讼。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撤诉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启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