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与防城港市昱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昱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初151号原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陈斯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程,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法辉,广西唐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防城港市昱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原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防城港市昱源贸易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成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