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辉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于丽芳,董旭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80年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晓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丽芳,女,1978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旭栎,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辉与董旭烁、于丽芳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董旭烁、于丽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董旭烁、于丽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小滨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