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366号原告:汪某,女,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杨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汪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洪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