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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勤与被执行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勤,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勤,男,汉族,生于1964年10月8日,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庆县。法定代表人陈淑青,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赛娜,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执行人李勤与被执行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勤于2016年12月16日向凤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凤庆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凤庆县巨鹏燃气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150000.00元;二、剩余207884.71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2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