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凤玲与延吉市洞莱府米糕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玲,女,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延吉市洞莱府米糕店。法定代表人李春海,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凤玲与被执行延吉市洞莱府米糕店之间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金92144.7元,案件受理费1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洞莱府米糕店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延吉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3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