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5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飞与陈攀、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陈攀,张艳香,李飞,陈攀,张艳香,李飞,陈攀,张艳香,李飞,陈攀,张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866号原告:李飞,曾用名李辉,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忠,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攀,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张艳香,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原告李飞与被告陈攀、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李飞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 判 长 甄媛媛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向昌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礼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