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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银巢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沁浓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巢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沁浓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前八里庄村东。法定代表人许华泰,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沁浓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东风农场东风公路339号221室。法定代表人刘双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银巢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沁浓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1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1928元由被执行人上海沁浓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林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