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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本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本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576号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中路城市家园三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35197344。法定代表人:魏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礼通,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本财,男,199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本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赣州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喻红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昌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