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伏增、魏海青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伏增,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李文吉,孙现吉,原松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4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伏增,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海青,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梅青,女,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风青,女,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燕青,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太行路***号。上诉人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松海,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城关镇太行路***号,系魏燕青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现吉,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审原告:李文吉,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上诉人张伏增、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因与被上诉人孙现吉、原审原告李文吉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伏增、魏海青、魏梅青、魏风青、魏燕青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锐平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赵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