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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德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德明,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无固定住址,无业。曾因盗窃于2011年7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青岛市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德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崔德明窜至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西山口村,翻墙进入被害人戚某家,盗窃人民币190元及价值人民币145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德明在威海市环翠区百货大楼停车场,砸坏鞠衍鹏、张建国停放在该处的两辆轿车玻璃实施盗窃时,被巡警抓获。经鉴定,被砸坏的轿车玻璃被损坏价值人民币316元(鞠衍鹏轿车损失152元,张建国轿车损失1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说明、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德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德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德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德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德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德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戚德福人民币1640元、鞠衍鹏人民币152元、张建国人民币1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海英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