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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罗白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罗白梅,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451924-9。主要负责人:裘坚敏,行长。被执行人:罗白梅,女,1984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高华,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罗白梅、高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白梅、高华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于2016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二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