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鲁会军与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会军,刘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初216号原告:鲁会军,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刘容,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鲁会军与被告刘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会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4日,龚飞兵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出具了欠条。2015年12月11日,龚飞兵因交通事故身亡。由于该借款发生在龚飞兵和被告刘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容偿还借款。被告刘容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刘容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原告和龚飞兵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在庭审中自述交给龚飞兵现金5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3%,故借条上的53000元包含了两个月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认为原告的借款本金应为其实际交付的50000元。该笔债务发生在龚飞兵和刘容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刘容应当偿还原告该5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鲁会军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被告刘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