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维兰与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兰,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5474号原告:孙维兰,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丰街69号商1号,统一社会信用码9150011308467583XJ。法定代表人:张怡。本院在审理孙维兰与重庆六合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维兰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孙维兰负担。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维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