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临汾富士龙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临汾富士龙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26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公司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宵莉、张甜,北京华贸硅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汾富士龙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平阳路104号。法定代表人王树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上诉人临汾富士龙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要求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如珍审判员 王菊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