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乱儿与被告贾银官、卫智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乱儿,贾银官,卫智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404号原告:贾乱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银官,男。被告:卫智敏(又名卫智智),男。原告贾乱儿与被告贾银官、卫智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乱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被告贾银官、被告卫智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乱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3亩耕地被毁的损失9000元以及恢复耕地的费用10000元或者恢复耕地。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二被告未通知原告,将取沙所挖的生土垫到原告的3亩耕地上,高度达3米之多,造成原告耕地被毁,无法耕种,经协商解决无果。贾银官辩称,1、贾乱儿是临钢退休工人,其父贾银锁在我村东沟口有一份旱地。2012年贾乱儿回来跟我说,让我种他这块地,在我家棱坡下的承包地里给他留一块坟地,他百年后有埋的地方就行。我同意后第二天找他想写一份协议,但他已经离开了,于是我就在该地块中种了药材和玉米。2014年经贾乱儿同意,卫智敏将沙上面的土倒在东沟的地上。2015年初我不再耕种贾乱儿东沟口的承包地,贾乱儿交给许小年耕种;2、贾乱儿现在反悔,给我造成了损失,要求贾乱儿赔偿我小麦损失5300元、玉米损失4320元、核桃损失44万元、填蘑菇坑的支出9500元,合计459120元。卫智敏辩称,1、垫土前该地块满是土坑和杂草,是和我相熟的贾银官儿子让我垫的土;2、开沙场是六七家合伙的,领头人是吕满奎,我只是说话人,即使贾乱儿起诉也应起诉吕满奎。为此应驳回贾乱儿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贾乱儿提交证据如下:1、新绛县横桥乡西柳泉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明争议土地的权属;2、照片2张,以证明争议土地垫土后的情况;3、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贾乱儿的基本情况。贾银官、卫智敏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贾银官、卫智敏对贾乱儿提交的证据2、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贾银官对贾乱儿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贾乱儿在东沟口有承包土地属实,但贾乱儿家只有1.97亩承包地和同别人换来的约3分地。本院经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认为贾乱儿提供的证据1可以证明贾乱儿在该村东沟口有承包土地3亩,贾银官所述贾乱儿家只有1.97亩承包地和同别人换来的约3分地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贾乱儿父母在西柳泉村东沟口中间南北向道路西侧有约3亩承包土地,去世后由贾乱儿继续经营。在沟里卫智敏同他人合伙开办沙场。大约2012年时,贾乱儿回村后将该承包土地交给本家贾银官耕种。2014年10月,因东沟南北向道路东侧东柳泉的土地被沙场垫高垫平,贾银官儿子以怕下雨沟里流水淹没该土地为由,请求相熟的卫智敏将争议土地垫高垫平。2014年10月16日后,卫智敏组织机械将沙场沙层上的土垫到争议土地上,并进行了平整。2015年初,贾乱儿知道后双方发生争执,后贾乱儿将争议土地转给许小年耕种。审理中,贾乱儿称争议土地交由贾银官耕种时并未只是要求贾银官在自己的地里给自己留一块坟地,而是要求贾银官每年给自己一袋小麦;垫土时贾银官没有通知自己。审理中,本院对争议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东沟口南北向道路西侧的土地垫高到与东侧东柳泉村土地基本相平,土地基本平整,南侧地棱垫高约2米多。本院认为,贾乱儿将父母在西柳泉村东沟口中间南北向道路西侧的承包土地约3亩于2012年交给贾银官耕种,不论贾银官给贾乱儿提供坟地还是给付1袋小麦,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其间卫智敏将争议土地垫高垫平,系接受贾乱儿儿子要求所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争议土地垫高后基本平整,贾乱儿所述贾银官、卫智敏造成其耕地被毁无法耕种并造成损失9000元无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构成侵权责任应符合三大要件,即有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损害后果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抛开其一均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现贾乱儿既无证据证明贾银官、卫智敏对争议土地进行垫高垫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侵犯了贾乱儿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垫高垫平造成其耕地被毁无法耕种损失9000元,故其要求贾银官、卫智敏共同赔偿耕地被毁损失9000元以及恢复耕地的费用10000元共计19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贾银官所述要求贾乱儿赔偿因反悔给自己造成的损失45912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乱儿要求被告贾银官、卫智敏共同赔偿耕地被毁损失9000元以及恢复耕地费用10000元或者恢复耕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贾乱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高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 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