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徐德华与方世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华,方世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徐德华,女,1954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方世刚,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大队机械化中队中队长,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徐德华与方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885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