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7民初328号原告:郝某,男,1936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拉宽,井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政文,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系被告之子。被告:李某,女,1949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3502生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忠,石家庄市井陉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郝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员 时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谷婷婷书 记 员 贾晓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