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少敏、李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敏,李智明,林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9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敏,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李智明,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林巧珍,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少敏与被执行人李智明、林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9执17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